
特殊程序诉讼须知:
(一)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立案须知
1.申请人
(1)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级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的外国公民也可以向其原配偶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其离婚的原配偶必须是中国公民。
2.案件管辖
(1)申请人现住国外的,由其出国前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2)申请人为外国人的,由其原配偶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3.申请材料
(1)申请书
①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②申请理由及请求;
③传唤、应诉、判决情况;
④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
申请人须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其中文译本。
(3)生效证明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经生效或者生效时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
(4)传票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5)上述第(2)、(3)、(4)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公证员、司法官员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公证和认证,并提交中文译本。
(6)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2)、(3)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者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7)户籍证明
申请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其经常居住地的有效证明;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应提交其出国前的户籍证明。
(8)婚姻登记证明
申请人应提交其原婚姻登记证明。
(二)破产案件立案须知
1.案件管辖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申请破产
(1)债务人申请破产需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书;
②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破产的决议;中外合资企业应当由同意其开办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③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安置职工的承诺书和社会保障局的意见;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合同、注册资金、验资等有关材料;
⑤企业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⑥企业亏损详细说明;
⑦企业会计报表、财产状况明细表、债权债务状况明细表;
⑧企业已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需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书;
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A.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③债权发生的事实、数额以及财产担保的有关证据;
④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3.申请破产重整
(1)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
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2)申请破产重整需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书;
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A.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③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
B.债权发生的事实、数额以及财产担保的有关证据;
C.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有关证据;
D.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
④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
B.企业有形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清单、投资情况清单;
C.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D.债权和债务清册;
E.债务人财产担保情况;
F.债务人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者注资证明;
G.债务人已经和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情况;
H.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批准文件;
I.债务人职工情况和职工安置方案;
J.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K.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
⑤出资人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之后、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提出重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
B.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
C.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D.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部门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
⑥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4.申请破产和解
(1)申请破产和解的条件
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
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
(2)申请破产和解需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书;
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债务人申请破产和解的批准文件;
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④债务人有形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清单、投资情况清单;
⑤债权和债务清册;
⑥债务人职工情况和职工安置预案;
⑦债务人已经和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情况;
⑧和解协议草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务确认、债务清偿的方式和期限、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措施等);
⑨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督促程序案件须知
1.申请支付令适用的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应为金钱、有价证券;
(2)债权债务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2.申请书
应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额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4.申请费
按普通财产案件受理费的1/3收取。
(四)公示催告案件须知
1.申请公示催告适用的条件
当事人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申请书
应当写明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票据号码、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支付人、支付帐号等,以及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证据材料:
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支付地在法院辖区的,应当提交支付地在法院辖区的票据存根和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等有关依据。
4.申请费
公示催告的受理费为人民币100元。
5.公示催告期间
公示催告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6.公示催告终结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法院裁定终结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7.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