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姐是B保洁公司的员工,被派驻甲市某商业大厦进行清洁打扫工作,A公司的经营场所设在该大厦的6楼,三姐偶尔会进入A公司进行打扫。今天,A公司的副总,拿着一份《保密协议》来到她面前,要求她签名。副总以三姐在打扫清洁的过程中,会知悉A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由,要求三姐签订《保密协议》,并要求三姐遵守协议内容,保密范围为A公司设在乙市的下属机构的工程资料;如三姐违反保密约定的,应赔偿违约金30万元……
A公司的法务小王认为,副总要求三姐签订上述《保密协议》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A公司与B保洁公司并没有任何的合作关系,如A公司的副总要求三姐签的《保密协议》为企业间互为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的,因B保洁公司的服务对象为该商业大厦,B保洁公司与A公司并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双方也没有就保密事项达成任何协议,而三姐只是按照B保洁公司的要求,偶尔进入A公司打扫,三姐得知A公司商业秘密的可能性低,更不用说会知悉“A公司设在乙市的下属机构的工程资料”了。
第二,该《保密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过高。实践中不少企业在拟定协议文本时,往往将违约金数额定得比较大,认为会有威慑作用,但如发生纠纷时,过高的违约金往往不被法院所支持。
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很多企业会与有可能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或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但在签订《保密协议》前,应首先判断签订《保密协议》的主体是否合适,并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时,笔者认为,要防止企业的商业秘密外泄,除了签订《保密协议》外,还要尽可能地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并尽量控制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数量,对重要的商业秘密信息可实行分段或分部接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