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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书面合同,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合作关系?
发布时间:2022/1/4

上期提到,A公司为B公司生产产品,一直按双方的交易习惯,以电话及微信的方式沟通合作事宜,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作合同。后因B公司拖欠A公司的货款,A公司欲向B公司催收欠款。B公司否认双方有合作关系,且对欠款不予确认。那A公司应如何证明其与B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呢?

首先,A公司应积极与B公司沟通就合作生产产品事宜重新签订或补签书面的合同。如经双方沟通,最终确认不重新签订或补签书面合同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双方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也可认定合同的成立。即如AB公司最终确认不签书面的合作合同,则A公司就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对方已接受。

第二,A公司应保留双方间的送货单、收货单、对账单等单据,且上述单据应有双方代表签名确认及加盖公章,以证明A公司已履行了交货义务,且B公司已收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AB公司之间如没有书面合同的,A公司如能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资料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AB公司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所以对双方间的送货单、收货单、对账单等单据进行保留是很有必要的。

第三,如上述能够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明资料缺失或难以收集的,建议通过与对方电话、短信或微信沟通的方式,就实际交货量、价款、是否收货等细节进行一步一步的沟通确认,也可通过发函的形式确认双方存在合作关系,要注意做好证据的保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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