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李来到A公司面试销售人员一职。面试时,向人力资源部的同事询问公司的具体情况时,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回答:“你入职后就会知道的了”;当小李问到具体薪酬时,答复是:“会根据你的工作表现定薪”。……经初步面谈,人力资源部的同事认为小李没有销售经验,不符合销售人员的聘用要求,刚好生产部急需生产工,便告知小李,销售人员需要到生产部工作三个月,以了解产品。小李同意了。
法务小王认为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在与小李面试过程中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且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面试人员面谈时,应当告知面试人员: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与面试人员面谈,属于互相了解情况的过程,这个过程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当小李问及公司的情况和薪酬时,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均没有明确地回答,而且,在人力资源部的同事认为小李不适合做销售人员后,并没有明确告知小李,而是在违背小李意愿的情况下,自行安排其到其他部门工作,这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小王建议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在以后的面试过程中,可按以下方式操作:
1. 在面谈过程中,如面试人员问及劳动报酬,而面试官又不明确时,可通过与面试人员在面谈中互相协商的方式确定薪酬。
2. 如果面试官在面谈中发现面试人员更适合任职其它职位的,应当明确告知面试人员,在取得其同意后,作出书面记录,并由面试人员签名确认,比如让面试人员重新填写与新岗位有关的面试申请表等。
3. 对于用工条件、用工地点、具体工作内容、规章制度等信息,属于劳动者有知情权而用人单位应当告知的范围。如在面试过程中被问到的,面试官都要回答的。面试人员有其他要求的,还应当详细说明面试人员需要了解的其他基本情况,如一些劳动者对工作地点可能有特别要求,如是否离家近等,这些都应当如实告知。
4. 要做好招聘过程中的证据保存工作,特别是用人单位已履行告知义务情况的记录。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是主动告知,面试人员是如实说明,两者义务不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管面试人员有没有提出,都应当按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告知;而面试人员则是被动的告知,即根据用人单位的提示作出如实说明即可,而且面试人员如实说明的只是与用工关系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无关的情况,面试人员有权拒绝回答。但用人单位则没有拒绝告知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