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期提到,B商场为迎接双11,举行了一系列促销活动,部分商铺的促销活动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同时,也有部分商铺存在不合理促销的行为:
一、丙商铺在店铺显眼位置挂出“特价和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告示;丁商铺的宣传单中明确表示“赠品质量问题,本店概不负责”。丙、丁商铺上述的促销方式,属于经营者为避免商品积压,提高经济效益,低价销售或赠送临期、滞销的商品的行为。这些商品的质量、功能可能往往很难保障,而经营者则以降价促销为由,明确打折产品、赠品,不享受与正常价格商品一样的三包责任,且可能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退、换货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丙、丁商铺对打折商品、赠品不实行三包的告示、声明是无效的,对消费者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
二、戊商铺开展“消费满100返88”的促销活动,已连续开展超过一个月了,消费者进商场消费时,因戊商铺的降价力度大,多选择在戊商铺消费,致与戊商铺销售商品相类似的其他商铺的销售受到很大影响。
经了解,戊商铺的正常利润为30%左右,消费满返促销活动所能承受的正常额度为“满100返50”,“消费满100返88”已低于戊商铺的经营成本。戊商铺长时间以低于经营成本的促销活动吸引消费者,扰乱了B商场的正常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戊商铺的返券额度超出了正常可承受的范围,该促销活动如非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或为了解决经营中的困难而进行的低价促销的情形外,戊商铺的促销活动则构成了不正当的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