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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实务—企业宣传的法律风险防范(二)
发布时间:2021/10/18

  国庆期间,A公司大量印制了活动宣传海报,内容为:“国庆黄金周期间,凡莅临A公司购物满1000元的顾客,即可参加抽奖一次,最高奖为两人M地豪华旅游,金额高达55000元,更有充值优惠,充100元送100元,全场S商品买一送一等优惠活动。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A公司。”
经上期的介绍,A公司的营销总监意识到海报内容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地方,已安排调整,同时,营销总监还向法务小王透露,活动的实际操作为:充值优惠活动送的100元实为送10元现金,能即时到账,其余90元为现金券,需每消费满100元才能使用一张10元的现金券;全场S商品买一送一,送的实为比S商品价格低的H商品。小王知悉后,向营销总监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值优惠活动详情及赠送商品的信息需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未明示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本次活动存在充值优惠活动及赠送商品信息表述不清的风险,建议可在海报中通过脚注说明等方式标明活动的相关信息(尤其是限制性条件)、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如果活动信息较为复杂,不便在海报的文案中详细标明的,则在简要标明必要信息的同时应告知消费者获得详细活动信息的途径,如标明“
活动详情请见……”等。
  二、关于活动解释权的问题。
  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小王认为,公司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本次活动进行解释,但不应以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而排除公司应向消费者所承担的义务。海报中写到的“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A公司”的说法应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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