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罗君丽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保障生效判决得以有效执行。但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所以法院要求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提供担保,而且不能超额查封。
例如,A起诉B,要求B支付拖欠的货款100万元,同时申请法院查封B的财产100万元。现法院查到,B名下有个人所有的别墅一间面积300平方米(有抵押登记,抵押担保银行债权额60万元),银行账户有存款10万元,还有宝马汽车一辆,是否可以全部查封呢?
财产保全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上述B名下财产中,如果别墅价值为300万元,减去抵押担保的债权60万元,尚有净值240万元,而A申请查封的金额为100万元,法院可以因此认定查封了别墅就已足额查封。如果法院既查封了别墅,又查封了B的银行账户、车辆,届时如B对查封提出异议,法院经核实确实超额的,将依法裁定解除对超额部分财产的查封。
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