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胡卉莹
法务小王所在的公司因受新冠疫情的影响而停工停产,致合同约定的订单不能如期发货,将面临因逾期发货而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小王研究了一下合同,合同中有不可抗力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但新冠疫情是否属不可抗力呢?如因新冠疫情的原因,致合同无法履行,企业应如今应对以做好风险防范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2020年2月10日就“近期不少企业反映,受此次疫情影响,很多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请问法律对此有什么针对性的规定?”的问题进行了如下解答:“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新冠疫情可定性为不可抗力。
而对于受新冠疫情影响而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形,笔者建议应分情况对待处理:
1. 经判断,企业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解决办法,或解除合同,尽量减少给对方带来的损失,维护双方友好合作关系。
2. 对于能够履行,但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的,或需要对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数量、地点进行变更的,企业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就合同变更事宜与对方达成补充协议。
提醒注意,对于既未履行通知义务并采取减损措施,也未就变更事宜与对方达成一致书面意见的,企业有可能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除了要防范企业违约的风险外,企业“被违约”的风险也是存在的。如因国外疫情的原因,海外企业未能如期发货或订单取消致本土企业受损的。对于上述的情况,笔者建议,对于已付全款的海外订单,应以书面形式催促其尽快交货;对于可能出现违约的海外订单,建议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催促其提前交货,以防止我方损失的扩大。
在笔者看来,企业要防范疫情期间的风险,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或者法务部门的风险防控功能,对于企业经营内外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按照法律风险高低、缓急程度确定预案,并有效组织实施。
二是发生纠纷时,要及时判断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以及可接受的解决方案,尽量做到有效控制成本。
三是与政府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尽量缓和或化解多方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