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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网络上的格式条款
发布时间:2021/4/25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胡卉莹

用手机软件进行业务办理,因其方便、高效的特点,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但在进行业务办理前,往往会被要求点击:“本人已详细阅读上述条款,并完全接受条款内容”等按扭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大多数消费者往往来不及阅读或无法完全理解条款内容而选择被动接受。

以上提到的条款,就是网络经营者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格式条款,一般消费者在急于完成该项业务时,往往会快速浏览并选择接受。这类条款有的会涉及一些免责条款或内容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在发生纠纷时,网络经营者会以最终解释权归他们为由,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及风险承担作不合理的分配,并以消费者已“知悉并同意”为由,推卸责任。这种做法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格式条款损害到自身利益时,大多数人选择放弃维权。由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淡薄,或部分消费者认为一但维权进入诉讼程序后,不仅会支付较高费用,而且程序复杂、审理时间长,继而选择无奈接受这种不平等。

在我看来,对于网络上的格式条款,我们不应该选择无奈接受,更应该懂得如何去合理维权,维权的方式并不只有诉讼,掌握一些小技巧,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当遇到网络格式条款时,应首先阅读条款中的特殊字体、加粗字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正常情况下,特殊字体或加粗字体所示的条款往往就是需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条款,遇到特殊字体或加粗字体时,必须认真阅读,有条件的,需记录或截图保存。

对于不合理地免除、减轻网络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提出异议,并要求网络经营者作出合理解释。

第二,当进入需同意某项约定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操作的界面时,如对该项约定不清晰,应返回上一步,重新认真阅读相关条款,切勿急于同意。

第三,对于理解有歧义的格式条款,应立即与网络经营者沟通,如经双方沟通,需对格式条款进行调整的,应要求对方将双方约定条款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四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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