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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送达条款约定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1/2/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胡卉莹

        在上期文章中,我们提到了合同的送达条款的作用在于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能够说明已经尽到通知的义务,那怎样在合同中设置完善且有效的送达条款呢?
        首先,送达的一般原则。
        简单的合同一般在首部列明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授权代表、联系方式或约定工商登记公示信息/居民身份证登记信息等,即作为送达信息;复杂的合同中,将会以专门条款专项列明当事人的联系信息和文书的送达地址和方式。我们建议合同中应约定两种或以上的送达方式。尤其在适用电子送达时建议配合其他送达方式。
        应当约定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效力。
        第二,关于电子送达的问题。电子送达包括通过电子邮件或通过微信、QQ等即时通讯平台的送达。我们建议明确约定关于电子送达的方式和方法,并明确约定电子送达产生与书面送达同等效力。电子送达形成后,送达人员应当及时保留相应的备份材料,并保存截图,必要时应当公证送达或者进行送达行为公证。
        第三,关于对不同的主体的送达。
        对于当事人为法人的,建议将送达地址按“工商登记公示地址”填写,这是因为工商登记办理和全国工商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之间具有滞后性,如将法人的送达地址精确为工商登记公示地址,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可避免因对方法人频繁更换地址而产生不利送达的结果。
        合同存在多方当事人或者担保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送达条款的约定、签署应当适用于全部当事人。
        第四,应在合同中明确送达地址的准确性、有效性,如果因合同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通知,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应约定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承担方式。
        第五,关于特殊类别文书的送达。
        无论书面送达或者电子送达均应当说明适用于诉讼/仲裁程序法律文书送达。特别注意的是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适用电子送达。
        在某一类别的合同履行中,建议明确排斥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结算资料、委托设计合同中的设计图纸等,建议采用当面签收形式完成送达,以保障双方权利。
        综上所述,合同中的送达条款,应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明确,不同类型的合同,送达条款应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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