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胡卉莹
实务中,我们经常会碰到无法通知合同相对方或是找不到一个可以代表合同相对方的人进行通知和送达的情况,有些甚至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即使已经通过电子邮件、邮寄等联系方式告知了另一方,但对方为了逃避责任,往往会以未收到或接受信息的人不能代表本人/公司等为理由,主张通知方未尽到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
在合同中详细约定送达条款,有其必要性,请看以下案例:
A公司与甲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甲应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以下送达条款:
1. 对于合同争议引起的纠纷,司法机关可以手机短信、微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2. 甲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微信或电子邮箱为合同签约时输入支付宝密码的支付宝帐户绑定的手机号码、微信或电子邮箱;
3. 双方指定邮寄地址为营业执照/户籍地址,也可采取张贴通知在商铺显要位置等留置送达方式;
4. 双方同意司法机关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5. 双方确认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6. 若送达地址变更,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或司法机关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7. 双方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签订后,甲无故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在A公司催告后仍不交纳,A公司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接受了A公司的诉讼申请,但在此过程中却怎么也联系不上甲,于是,法院通过诉讼服务平台,向甲支付宝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发送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司法短信,平台系统也显示发送成功。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诉前约定,诉中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以及电子送达地址、适用的程序范围、地址的变更方式等内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明确、具体,可以据此约定直接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向诉前约定的电子送达地址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通过以上案例,可知详细的送达条款约定,在合同履行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时,可直接依据合同约定完成送达,避免因无法直接送达而不得不采用公告送达等情况,以大大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提高效率,推进案件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