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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争议须注意保留证据
发布时间:2020/10/22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罗君丽

    这些年网购已为大众接受,受疫情的影响,一些原来习惯现场购物的消费者也改变了消费习惯,转入网上购物的行列。随着网购的普及,通过网络购物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日益突显。
    网购维权,最常见的难点在于举证。曾有消费者反映,快递员经常送货到门卫由保安签收,也就是无法当面拆包,而自己收到并打开包装后发现货物是被调包的,最极端情形是买手机收到了砖头。但这时已经无法向快递退回商品,也难以举证自己遇到的调包情况。
    消费者应尽可能自己签收快递,当面拆包,如有问题当场退回给快递员。如果确实是无法当场拆包的,对于贵重商品可以考虑对拆包过程予以录像,作为证据保留,尽管从诉讼角度来说这样自己录像取得的证据,未必百分之百有效,但毕竟远胜于完全没有证据的情况。当然,选择信誉度高的店家,是降低风险的更有效的办法。
    此外,注意保留与商家在网上沟通的聊天记录,也是很重要的。随着越来越多人通过微信购物,相应微信聊天记录应当保留,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应注意的是,微信聊天记录并不是截图就可以了,曾有人保留了微信聊天截图,之后就将微信聊天记录删除了,这种做法不可取。因为截图并不是聊天记录的原件,而是经过截图(也就是复制)而得,如果没有保留手机中原来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生诉讼时将可能因为没有原件核对而得不到法院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有人将这里的“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理解为自己微信截图,这种理解是不对的。何为电子数据的制作者?例如,微信的聊天记录,电子数据制作者不是参与聊天的双方或多方,而是腾讯公司,所以个人不能将自己的微信截图当成微信聊天记录的原件。
    还应注意的是,网购支出是使用微信转账的,即使微信聊天记录已删除,仍然可以在微信支出明细中调取出相应的转账记录,个人也可以在微信APP中向腾讯公司申请提供微信转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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