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屈倩红
外国人在中国的永久居留权也被称为中国 “绿卡”,早在2004年就有《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2月27日,为更好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司法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条例)征求各界意见。该条例主要内容为因工作、家庭、其它正当理由需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可按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资格,获得永久居留身份证。
在条例中,对于因工作关系而申请来华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给予便利。相比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5月1日施行,2010年11月12日修订),条例简化申请来华工作手续,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作为申请永久居留的管理主体,与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且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统一发布永久居留申请所需的材料手续以及办理流程等信息,将大大减少申请所涉及的部门和手续。而对于《就业管理规定》中的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不超于五年的劳动合同、就业证年检制度、变更工作区域需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取而代之的是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期限、地域不受限制。
当中激发各界热烈讨论的是申请条件中第十一至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作者认为,一方面,对于作出突出贡献、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社会发展需要的概念定义不清晰,需要进一步具体定义相关的判断标准,才能有效界定外国人是否达到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要求。另一方面,对于部分外国人可能通过假结婚、骗婚、一带多等方式取得永久居留资格以享受一定中国国民待遇的问题,可通过按规定存缴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未成年子女可接受义务教育等有效措施减少个别人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美国这样具有丰富移民管理经验的国家,现在也在考虑对家庭团聚类条款做出更为严格的限定。在1965年移民法中,家庭团聚类移民配额比例占到了总移民配额的74%,其本意在于吸引西欧、北欧的移民。没成想事与愿违,该移民法实施后,来自于东欧、拉美和亚洲的移民大增,令美国政策制定者始料未及。(来自新京报官微,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0336107180382398&wfr=spider&for=pc)
在全球化的影响下,国际交流程度不断提升,外国人到中国进行交流学习、就业、投资等机会增多,对长时间甚至永久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给予其一定国民待遇能留住国外的精英人才,增加外商投资,将中国经济市场推向国际化层面,但发展经济的同时,最基本的考虑是保障中国国民本身经济利益,才能有该条例讨论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