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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关乎你、我、他
发布时间:2020/10/22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叶剑萍

    2020年3月4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学首席科学家曾光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他管了中国全国传染病监测17年,在这17年中,最让他苦恼的是不守法,很多地方不把《传染病防治法》当个法。借此疫情,有必要向大家普及一下我国实行了30年有余的《传染病防治法》。
    一、立法渊源
    《传染病防治法》是保护人民健康的一部重要法律。
    我国先后颁布了三部《传染病防治法》。第一部《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9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8月28日对第一部《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形成第二部《传染病防治法》,该部法律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是第三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修正并于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
    国家立法的不断深入、完善,使我国对各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消除更加有法可依,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得到更加到位的保障。
    二、传染病介绍
    根据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的传染病分三类: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和丙类传染病则采用罗列方式予以规定。其中,在对1989年版本进行修订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被纳入乙类传染病。
    而这次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则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公布纳入乙类传染病,并规定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公告》)。
    三、传染病防治关乎你、我、他
    (一)各类相关机构设置
    传染病防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管: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二)疫情中的你、我、他
    第一,一切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值得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是我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上述法律规定,不仅是中国人、中国的组织,还当然包括外国人、外国组织。
    另外,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对于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或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等等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触犯刑事法律的,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均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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