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东莞业主聂某购买了新能源汽车后,想在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地下车位安装充电桩,却被物业公司一口回绝。
物业给出的理由是“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需全体业主表决同意”,这让聂某犯了难:自己的车位,为何装充电桩还要“全小区同意”?协商无果后,聂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
审判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业主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是行使专有权利的合理延伸,且物业公司出具同意证明仅是安装环节之一,后续还有供电公司等部门对安全条件进行审核。
物业公司以“需全体业主表决”为由拒绝,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判决物业公司为聂某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
案情:
2021年10月,谢女士在朝阳某小区购房后,租下小区内133号露天车位,每月按时缴纳150元租金至今。2024年底,谢女士换购新能源汽车后,急需在租赁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拒出具安装所需的“同意安装”证明材料。
“入住时,小区里就有不少车位装了充电桩,原以为申请会很顺利。”谢女士告诉记者,小区虽设有公共慢充桩,但常被其他车辆占用,且收费标准高于外部公共快充桩,无奈之下,她们只能驱车3公里外寻找公共快充桩充电,日常出行十分不便。
据了解,涉事物业公司是谢女士入住小区一年后才更换的新物业,其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根据《物业管理公约》,小区车位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出具充电桩安装同意证明需经户数及面积均达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物业公司无权单独决定。
审判认为:
谢女士已连续一年以上长期固定使用该车位,符合充电桩安装对车位“固定性、长期性”的要求。法院认为,谢女士为满足自有车辆充电需求申请加装充电设施,是对车位的合理利用,符合国家绿色环保发展理念;物业公司出具同意证明仅是安装流程中的一个环节,并非是对车位产权的处分,无需经全体业主表决。
据此,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谢女士的诉讼请求。庭后,主审法官李文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规定,判断业主能否在使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关键看两点:一是车位使用是否具有固定性,二是是否具有长期性(至少一年及以上)。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物业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出具相关证明。
小结:
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积极意义。而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
物业服务公司应主动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在业主申请充电设施建设时积极配合、提供便利,而非消极推诿,共同破解居民区“装桩难”问题,助力绿色出行落地见效。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是民生需求,物业公司应履行配合义务,不能以“公共利益”为由变相阻碍,绿色出行需司法与物业共同助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