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专栏
老旧小区装电梯遭邻居阻拦,合法施工能被阻止吗?
发布时间:2025/12/3




案情:


无锡某花园小区的业主们终于盼来了加装电梯的民生工程——本单元全体业主签字同意,公示期无异议,还顺利拿到了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
可施工刚启动,相邻楼栋的业主范某却多次到场阻挠,理由是电梯安装会影响自家采光。无奈之下,发起加装电梯的徐某等六位业主将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妨害行为。

审判认为:

法院经现场勘查发现,该小区已加装的电梯均采用全玻璃设计,案涉电梯项目也已尽可能降低对相邻楼栋采光、通风的影响。
最终判决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加装电梯能显著改善本楼栋业主(尤其是老人、小孩)的出行便利,范某的阻挠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应立即停止。
同时法院也明确,若后续确实造成较大影响,受影响业主可另行协商补偿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

兴文县某小区建于2012年,其中一栋7层住宅楼某单元共有10户居民,除1户外其余9户(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超过90%)均同意加装电梯。该栋楼加装电梯事宜已获得法定比例以上业主同意,并完成了意见征集、协议签订、社区申请和部门审批等全部手续,也与电梯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但施工过程中,唯一持反对意见的住户以加装电梯影响通风、采光和隐私为由,多次阻碍施工,并质疑加装电梯属于违建。此外,该住户还擅自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二楼公共平台加装栏杆和遮拦棚占为己用。经社区、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果后,9户业主将该住户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拆除违建并赔偿损失。

审判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9户业主加装电梯的行为满足了“双三分之二”参与和“双四分之三”同意的法定门槛,并取得了合法审批,程序完全合规,应受法律保护。对于被告提出的通风、采光等受影响问题,法院经现场勘验后认定,电梯设计位置合理,实际影响较小,判决支持加装电梯、被告停止妨碍。
关于二楼公共平台,法院明确认定该平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被告未经同意私自搭建遮拦棚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法院判决其限期拆除,恢复公共区域原状。关于9户业主提出的赔偿损失请求,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金额,法院未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邻里之间的相邻权并非“无限权利”,在他人合法行使权利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必要容忍,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邻里和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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