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
老年人可以自主选择监护人
发布时间:2021/12/29

70岁的李阿姨的儿子已经在国外定居,她在丈夫去世后一直独自生活。随着年龄增加,她担心自己日后糊涂了没有人照顾,于是在20215月与邻居王阿姨签订了一份《意定监护协议》,委托王阿姨在其不能正确表达自身意志的情况下,作为其监护人。

202110月,李阿姨患上了阿尔茨海默病,已经不能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王阿姨开始照顾李阿姨。此时李阿姨的儿子从国外回来,认为自己才是自己母亲的监护人,要求将李阿姨带到国外照顾,而王阿姨认为自己已经在李阿姨意识清楚时与其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自己才是李阿姨的监护人,二人因此产生矛盾。

那么究竟谁才是李阿姨的监护人呢?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成年人可以为自己选择监护人。而在本案中,意识清醒时的李阿姨已经与自己的邻居王阿姨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确定王阿姨作为自己将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双方的约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是李阿姨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李阿姨的监护人为王阿姨。

但意定监护人与继承人不同,在成年人去世后,意定监护人无权继承。意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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