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小明急需用钱,与其好友小东商量借款,并承诺高额利息。小东没有自有资金,但贪图高额利息,便以名下房屋作抵押向某银行借款300万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3.33%。收到借款后,小东将该300万元全部出借给小明,约定年利率13.28%,借款期限2年。后小明未能按约定还款,小东所抵押的房产被拍卖。无奈之下,小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明归还借款300万元本金,并按照年利率13.28%支付利息。
那么小东的诉求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在本案民间借贷关系中,小东作为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后转贷给小明,并从其中收取一定的中间利息,而借款人小明对该情况明确知悉。小东的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其与小明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
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在本案中,二人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小东向小明主张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3.28%计算已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小明向小东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以小东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