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小王和小李是邻居,每天晚上小李都会在家中弹奏钢琴,技艺出众。一墙之隔的小王被小李的演奏深深地打动了,为表示自己对小李才华的欣赏,决定向小李赠送一套房屋。小李知道后亦表示接受。
随后小王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小王将自己购买的另一套房屋赠与给小李。签订后双方对该《赠与协议》办理了公证并完成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人由小王变为了小李。几天后小李搬到了自己的新屋,小王却突然发现自己再也不能听到小李的演奏了,顿觉后悔,决定要撤销这份《赠与协议》。小王可以撤销吗?
答案是不能的。
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另一方,而另一方亦表示接受的合同。本案中小王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免费赠送给邻居小李,小李亦表示了接受,赠与和接受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赠与的内容亦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因此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合法有效。而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故此,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属发生变更前仍有后悔的机会,但在变更权属登记后或是经过公证后便不能随意撤销赠与。
这是因为财产权属的变更具有公示的效力,而公证亦是对双方意愿的证明、协议履行的监督,此时赠与人在没有法定的撤销事由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在本案中,小王与小李不仅对赠与的房屋的办理了变更登记,还对《赠与协议》进行了公证,本案亦没有出现赠与人法定的撤销赠与事由,此时小王的赠与不能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