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陈叶霞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2014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开始三权分置(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改革。
《民法典》诞生后,再次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的概念,将单行法的规定提升为法典规定高度。为三权分置、双层经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土地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民法典》中明确的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内容,使得农村土地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至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遵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基础上,可自愿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不再限制流转的对象,集体外的个人、组织均可以以合法的方式,如承租、入股、招投标、拍卖、公开协商、抵押等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土地的经营的规模化和科技化。
而针对流转期限长短,以五年为分界线。流转期限五年以下的土地经营权仅具有债权效力,而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则具有物权效力,经登记后具有对抗效力。
此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的规定,土地经营权还可用于抵押贷款,该规定突破了农村土地稳定不变的承包模式,具有鼓励社会主体开发农村土地、自主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意义,同时可以缓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与其他的土地资源不同所带来的经济不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