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陈叶霞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为了防止诉权被滥用和纠纷久置不决,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被赋予了诉讼时效,《民法典》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是三年,划定的起算时间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根据其他事实佐证,权利人应当知道其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计算。同时法律不保护权力上的睡眠者,享有权利的人应当为维护自身利益而积极行使权利,因此,《民法典》规定法律上最长权利保护期限是二十年,自权利受损害发生之日起算。
未成年人因其尚未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权利行使具有一定的限制,往往需要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才得以实现,但若损害未成年人权利的人正是法定代理人,如性侵未成年人,此时再僵化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会使得这一诉讼时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成为一道桎梏。
因此,《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设立特殊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同时包含了人身和精神损害赔偿两方面,使这一请求权真正掌握在受侵害人手中,为他们保留了成年后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完善了未成年特殊保护的需要,同时彰显了民法的人文关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