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
什么是性骚扰?
发布时间:2021/7/12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陈叶霞

在社会生活中违背他人的意愿,以肢体动作对他人实施使他人感觉精神压力且具有性暗示的行为,为性骚扰,也即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说的“咸猪手”。但仅规范这一肢体行为早已无法应对现代生活的各种性骚扰的行为,故此,新出台的《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扩大了对性骚扰的规制范围以及对相关主体提出了新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从第一款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民法典》规范的性骚扰不再局限于肢体行为的侵扰,包括但不限于以言语、文字、图像等与他人意愿相违背的性骚扰。在生活中发表使他人感觉不适的,具有性意味的言论,在社交软件上向他人发送淫秽图片、文字等使他人感觉烦恼的行为,均属于性骚扰。受害人如遭遇上述所列的情况,是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款的规定是对频频出现的工作单位、学校范围内的性骚扰事件的回应,明确各单位均对性骚扰事件具有防范义务和正面受理投诉、处理等义务,同时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优势地位或关系对他人实施性骚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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