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蓝锦涛
虚拟案例:黄容的丈夫郭静经常声称加班夜不归宿,某一天,黄容发现了丈夫在外与第三者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且同居。在此期间丈夫郭静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给第三者一百多万元。黄容要求离婚并且要求返还这笔款项,并诉诸法庭。这钱能要回来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平等的处理权”并不等于夫妻双方各自都有独立的处分权,也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各有一半的处分权。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需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时,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予他人时,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已明确: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故此,在上述案例中,丈夫郭静给第三者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未征得妻子黄容同意将财产赠与第三者,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第三者取得钱款也不是善意有偿取得,而是丈夫非出于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赠予行为无效,妻子依法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