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蓝锦涛
小星刚参加工作,最近有一位女主管频繁向他“暗送秋波”,还经常发送一些露骨的暗示性信息,甚至经常借办公之余进行一些肢体接触,这让小星感到非常不适,女主管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小星的工作和生活。
在民法典出台前,我国关于性骚扰的规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当中, 但是上述法律也仅是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和未成人实施性骚扰或者侵害,对于行为方式、责任形式以及对于男性的保护等都没有明确。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该条不仅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而且对性骚扰行为的受害主体、行为方式、责任形式等均予以明确。
一、性骚扰受害者主体不再局限,男性收到性骚扰,同样适用该条款。
二、新增行为方式的规定。现实中,性骚扰的方式各种各样,所以用“等”字进行兜底,对性骚扰行为全面禁止。
三、新增救济规定,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也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四、新增了“单位义务”,为了最大限度避免性骚扰行为的发生,规定单位具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强制性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