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
家长应该如何保管小朋友的红包?
发布时间:2021/3/15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蓝锦涛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你还小,红包我先帮你存着。”相信这是每一个小朋友都会听到的一句话。那么在家长代为保管时,应如何处理?

春节时,小红(17周岁)收到了外公给的3万元的大红包,小红认为自己还没有能力保管这笔钱,交给了父母。小红的父母认为这笔钱可以用来买股票,而小红则认为这笔钱应该用于购买教育基金,未雨绸缪,准备用作自己的大学学费。小红有权利要求父母把这笔钱,帮她购买教育基金吗?

本案中,这3万元虽然由小红的父母保管,但实际上属于小红的个人财产。虽然小红父母是出于好心,想帮小红投资;但小红已经17周岁,其年龄和智力情况,已经接近成年人的水平,具备一定的社会常识和判断标准,可以作出自己的选择。一方面,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投资股票风险无疑大于教育基金;而另一方面,作为监护人,应该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因此,小红可以要求她的父母将3万元用于购买教育基金。(以上案例为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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