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蓝锦涛
小明驾驶小货车,将同向行走的小红撞倒,小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小明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查,小绿与小红自由恋爱多年并同居生活。小红死亡时,小绿已怀孕,后小绿生育了原告小灯,经鉴定小红是小灯的亲生父亲。现原告小灯的法定代理人小绿代为诉称:原告必要的生活费,应当由小明赔偿。
那么小绿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等”字所应当包括的内容是:(1)继承权。(2)受遗赠权和受赠与权。(3)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4)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5)身份权请求权,如对于其生父享有抚养费给付请求权。其立法目的是对胎儿利益加以保护。
就本案而言,在小灯出生之前,小明驾驶小货车将小红撞倒,致使小红死亡。小灯出生后,即享有对小明请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权。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一诉求。(以上案例为虚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