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
再婚情况下继承财产的处分
发布时间:2021/2/18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蓝锦涛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本条文说的是夫妻一方所继承的财产,是可以自由处分的,任何人不得干涉。对于了解一定法律知识的朋友来说,可能会觉得这个规定有些多余。因为有权处分私有财产,是财产权的应有之义,在宪法第13条中,已经明确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当然民法典如此规定,一定是有现实考虑的。实践中夫妻一方死亡后另外一方再婚想带走财产,受到干涉阻挠的情形并不少见。因此,民法典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才对此有规定的必要。
    老马与前妻生育了一个女儿,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两人共同付清了全部的房款。后来前妻因病过世,这套房子由老马继续居住。两年后,老马有了新的感情,和王女士领了结婚证。往后老马与女儿、王女士一直在此房屋生活。老马上了年纪后,立了一份遗嘱写明房屋由女儿继承。老马去世后,关于这套房产的继承问题王女士找到了老马女儿,认为自己对此房屋也有权继承。协商没有结果后,起诉到了法院,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因老马与前妻共同缴纳了购房款项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后老马立遗嘱,将房屋整体留给女儿,该遗嘱形式合法,内容也体现了老马的真实意愿,因此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当老马去世后,房屋的全部产权归其女儿继承。这个案件中,老马前妻过世后,这套房屋的产权份额,有一半份额属于老马前妻的遗产,依法由老马和女儿均等继承。老马继承的部分属于他再婚前的个人财产。后来老马设立遗嘱将包括自己应继承部分在内的对房屋享有的所有的产权,全部留给女儿继承。依照民法典1175条规定,老马再婚,并不能改变他所继承的遗产成为自己个人财产这个性质,是有权处分自己所继承部分的。再婚妻子王女士以及其他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对老马处分这套房产的行为进行干涉阻挠。因此,王女士的诉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以上案例为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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