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蓝锦涛
夫妻双方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一个需要注重处理的问题就是夫妻财产分割。那么,认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尤为重要了。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针对第(三)点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此定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针对第(五)点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了如下规定: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婚姻存续期间属于个人财产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军人的特殊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三、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
因此,我们可以根据上述列举的财产性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一个区分,理清共同与个人财产的问题。但恋爱关系中的双方财产不能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财产的规定,恋爱关系也并非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而更多的是情感上的维系。热恋可能会短暂地使人忽略你的我的这些“煞风景”的话题,但长久关系的维护需要保持一分理智。切忌陷于“讨论关于钱的问题、分清楚你我”会伤感情的思维模式中。
事实上,无论是恋人、朋友、还是夫妻,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适当的距离也会使感情更具韧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