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
离婚必须“冷静”30天?
发布时间:2021/1/18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蓝锦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以上条文可知,协议离婚,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后,最快可以在30天后领取离婚证。该设置主要是给冲动型、莽撞型的离婚申请人提供冷静思考的期限,避免情绪化导致的“冲动”离婚。
        那么公民享有离婚的权利应该如何保障?民法典“离婚冷静期”是否对诉讼离婚有影响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上述规定可见,“离婚冷静期”只是针对协议离婚的一个原则性规定。当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其中一方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途径解除婚姻关系。诉讼并选择调解离婚或许将成为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优时间差选择。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关重婚、家暴、虐待等情形均是法院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即便有一方不同意抗辩离婚冷静期的,法院的判决也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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