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蓝锦涛
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私自欠下巨额债务,可一分钱都没给家里使用,在以前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现在《民法典》的颁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自己偷借的钱要自己还!
民法典强调了公债共签的原则,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或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否则不予认定。这对夫妻而言,从立法上赋予了夫妻独立人格,强调了配偶一方有知情权和同意权。对债权人来说,提倡共债共签本身就是最好的债权保护和风险防范之策。其次,夫妻一方举债且数额较大的,由债权人完成举证证明责任。这对配偶而言,从立法上是为了避免配偶一方无辜“被负债”的情况。对债权人来说,在立法上告知举证义务也有利于提前进行风险方返。
恋爱虽易,婚姻不易,好聚好散更不易。离婚后,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影响着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影响着债权人的权益,再次提醒发生债权债务时各方均应谨慎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