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
居住权设立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0/12/30

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7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在我国,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二为一,我们对房屋本身享有所有权,对房屋之下的土地拥有40年、50年或70年不等的使用权,住宅70年产权可自动续期。
    如今,在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之外,又多了一个“居住权”,究竟意味着什么?
    首先,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我们要核查二手房是否设立居住权。如果该房有设立居住权,那么即使买家买下房子,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也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也就是说买家买下了房子,极有可能短时间内既不能入住也不能将房屋出租。
    其次,现在一些年轻人买房时,父母往往会倾其一生的积蓄来支持,但是一些子女却可能无法保证父母能老有所居,例如子女因借钱不还被法院判决拍卖房屋,或者不孝子女将父母赶走不让父母居住等。通过居住权制度,可以满足老人和子女的不同需求,即由子女享有新购房屋的所有权,而出资的父母因此获得一份居住权。
    最后,设立居住权,在婚姻关系中还有大大的用武之地。结婚时,房子是婚前财产的,可以约定对方可享有居住权,以减少婚姻破裂时的析产纠纷。离婚时,将房子留给婚姻中的另一方,自己又暂时没有地方居住时,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设立房屋居住权。
    居住权只享有居住的权利,不能私自转让也不能继承。居住权确立后房屋不能用来出租,享有居住权的人死亡后其居住权自动消失。居住权人没有私自改造房屋设施或者消灭房产的权利,也不得私自对外进行招租,仅限于居住权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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