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专栏
劳动争议中常见的举证责任举例
发布时间:2022/6/24

可能大家比较熟悉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而事实上,“谁主张谁举证”是民法范畴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涉及劳动争议方面,其举证责任则不完全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文列举几种劳动争议中常见的举证责任分配情形。

一、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对此,用人单位应予以重视。

第一,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

那么,哪些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呢?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知,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以下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如:(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三)考勤记录等。

第二,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二、关于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第一,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对劳动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此时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例如提供劳动合同、或领取工资的凭证、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享受的福利待遇,以及与工作管理相关的证据。

第二,如果员工已举证提供了劳动,而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则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三、主张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举证责任

由主张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一方,可以是员工,也可以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承担举证责任,此时同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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