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专栏
律师手把手系列(三十六)“三期”女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发布时间:2022/3/22

2022年的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刚刚过去。女性因为特殊的生理特征、生育等原因,国家法律规定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和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对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是不是就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呢?

一、何为“三期”女职工

“三期”女职工是指处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习惯简称为“三期”女职工。对于“三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地方的《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辞退“三期”女职工

因受特殊保护,所以在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等有明确规定)。

三、在女职工提出解除或出现法定的解除事由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女职工处于“三期”期间,是否就掌握了“制胜法宝”呢?其实不是的。如果出现一些法定的解除事由的话,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几种情形:

第一,女职工本人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只要是女职工本人自身意愿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双方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这种情况与女职工是否处于“三期”内无关。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虽处“三期”期间,但如果出现过错等符合法定解除事由的,单位是可以解除女职工劳动关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六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只要劳动者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即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该条款并未附加其他的限制适用的条件,因此即使是“三期”女职工也不存在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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