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专栏
律师手把手系列(三十四)虚假的收入证明不能开!
发布时间:2022/1/19

“陈主任,我终于要买房啦!但因买房的钱不够,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现在银行要求我提供收入证明。您都知道,我在单位工作也有十多年了,从未要求过什么,您看就行个方便,给我开一张吧。”这样的场景,人力资源经理是不是觉得很熟悉?

在服务顾问单位过程中,就曾经有单位的人力资源经理碰到过以上情况。律师给的意见是与员工实际收入相符的收入证明单位可以开具,但不建议开具与员工实际收入不相符的虚假证明,因为这存在很明显的用工风险。

表面上看,多年来员工勤勤恳恳为单位服务,现在员工遇到实际困难向单位提出这个要求似乎也不过分,经理不开具也很难为情,单位行“举手之劳”给员工开一张比他工资高一点的证明似乎问题也不大。

实则不然。虚开收入证明存在很明显的用工风险。单位在收入证明上盖章的行为,视为单位对证明内容的确认,从举证的角度来讲,这构成单位的自认。这张虚开的收入证明一旦交给员工,那么员工就有可能会拿着这份经单位确认的收入证明,以单位不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支付工资差额。届时单位就有可能因一时的“心软、面子上过不去”开具了这张收入证明而陷于被动。在此,律师给您提个醒:虚开收入证明有风险,不能开,以及还要提醒各位:不管单位为员工开立何种类型的证明文件,同样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按实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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