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专栏
律师手把手系列(三十三)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不免除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22/1/4

律师在接受劳动咨询的时候,就社保缴纳问题,仍有不少人会关心可不可以不买社保、如不购买会有什么法律后果的问题。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为员工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义务,不能免除。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劳动者放弃了社保,其后又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司法实践中该请求是会得到支持的。

一、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工伤、年老以及其他生活困难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它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就劳动者而言,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实现。《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二、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保,但该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如果劳动者自愿不缴纳社保,并与用人单位形成约定,该约定也无效。因上述《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保直接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

三、如劳动者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实践中,有些劳动者一开始承诺自愿不缴纳社保,要求直接收取全部工资、单位不要代扣代缴,但后来劳动者又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这种情况下,因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项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劳动者是可以请求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的,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

因此,在处理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情况时,用人单位需谨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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