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应如何才能合法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降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呢?这是用人单位管理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本文与大家分享在常见的几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中,如何做才能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降低违法解除的风险。
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实务中,有以下几种比较常见的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1.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2. 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3. 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即劳动者辞职;4.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针对上述几种常见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类型,结合《劳动合同法》等劳动部门法、司法解释关于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等,笔者认为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在降低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
对于该种情形,应注意须在双方约定的有效的试用期内解除。而且,用人单位需有证据证明入职时已明确告知了劳动者录用条件、及相应的考核要求,同时需要单位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行举证,如经考核结果不达标、质量不达标等。如满足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解除时应当书面说明解除的理由。
(二)用人单位提出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
该情形下,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均可提出,但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且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协商一致后,应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以协议形式将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确定下来,同时可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奖金、福利待遇等,和因解除劳动关系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予以一并明确,以免因约定不明而在将来引致纠纷。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即习惯所称的辞职。单方解除权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可知,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即可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对于这种情形,劳动者提交辞职文件时,用人单位应注意保留相关的有劳动者签名确认的辞职文件,辞职文件中应有劳动者本人辞职原因的记录,该部分用以证明辞职是劳动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四)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
对于这种情形,前提是用人单位需有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制订过程应经民主程序,以及民主程序通过后还需向劳动者公示。而对于这部分程序上的要求,均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情况下制订出来的规章制度,才可作为用人单位规范劳动者行为的依据。
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同样需要保留相关证据,如有劳动者本人对严重违反情形的签名确认,这样的话证据上的证明力会更充分。
另外,对于这种情形下的解除,实务中往往采用通知解除的形式处理。解除通知送达时发生解除的法律效力。送达方式,可以采用当面送达、并由劳动者签收;如劳动者拒收,可以采用将解除通知邮寄到有效的联系地址的方式送达。此处的有效联系地址,应在劳动者入职时由其填写清楚。
另外,如用人单位设立有工会组织的,在上述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事先将解除的事由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工会无异议后再行正式通知解除。否则,会有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