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专栏
律师手把手系列(三十)实际施工人及其前一手,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1/11/18

在建筑行业,总包、分包、转包、多重转包,实际施工人又再招用个人劳动者等,仍是比较普遍的现象。而往往实际施工人本身又是个人。这种现象的背后,存在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如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或工人在建筑工地上受伤等情况引致纠纷的,则往往因为法律关系复杂而不容易得到解决。其中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或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是否就一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而需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等问题,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

其实,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已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答复。最高院在《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中已明确同意第一种观点,即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最高院认为实际施工人与劳动者之间并没有丝毫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在双方完全缺乏双方合意的情形下,直接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更违背《劳动合同法》总则中对自愿原则的规定。

另外,如果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将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而实际雇佣劳动者并承担管理职能的实际施工人反而不需要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了,这种处理方式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而且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不能为了达到制裁这种违法发包、分包或者转包行为的目的,就可以任意超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强行认定本来不存在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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