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专栏
律师手把手系列(二十九)职员代理公司出庭未提交劳动合同等身份证明材料,后果很严重
发布时间:2021/11/4

大家知道,打官司是可以请1-2名代理人的。而在2007年修订、20184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律师外,只要“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是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这即为公民代理。

但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公民代理”的范围已经收窄。现行《民事诉讼法》仅是规定了两类人员可以进行公民代理,一类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另一类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见《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最近,二审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即因代表公司出庭的人员未提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未能证明属于公司工作人员,以及未主张更未举证证明代理人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公民代理的情形,最高院以出庭人员无权代理为由,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而将案件按撤回上诉处理【相应的案件案号为:(2021)最高法知民终350号】。

因此,在此提醒各单位或律师,如果您的单位或您提供法律服务的单位打算安排公司职员代表公司出庭的,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时记得提交职员的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其系公司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否则,会如上述最高院案例中的上诉人一样,出庭人员会被视为无权代理而导致法院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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