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专栏
律师手把手系列(二十六)也谈“996”、“007”
发布时间:2021/10/9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叶剑萍

  一、背景
  在2021年6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后,“996”甚至“007”成了大家热议话题。
  “996”这个词最开始出现,是在2019年3月27日,一个名叫“996ICU”的项目在程序员惯用的GitHub上传开。“工作996,生病ICU”瞬间火爆网络。
  在劳动力市场中,“996”指的是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007”是0点到0点24小时,一周上班7天。

  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但应符合法律规定且科学合理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显然,“996”与“007”都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那么,对于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员工工作时间的,应如何处理呢?
  开篇提及的人社部和最高院公布的第二批典型案例中案例2明确:“谋求企业发展、塑造企业文化都必须守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应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激发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
  因此,用人单位应将促进企业发展作为着眼点,在法律允许的自主范围内,与员工充分协商,设置、制定更为人性化的延长工作时间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增强员工的认同感,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取得持续、健康、长久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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