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叶剑萍
总经理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今年的一个再审案【案号:(2020)粤民再327号】中给出了明确答案:当有证据证明总经理的工作职责范围包括管理人事、招聘员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系其自身未勤勉履行工作职责所致,总经理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人民法院不支持总经理的该项主张。
这个案例给了人们什么启发?
这个案例再次告诫人们:人们应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使其符合法律规范、符合社会的价值观、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否则社会将对你作出否定评价,在你的行为逾越界线的时候将对你进行惩戒,“法外之地”并不存在。
那么应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首先,应正确理解该条款的立法目的。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积极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便利,以实现劳动用工关系的规范有序,和谐稳定。
其次,现实生活中应如何正确适用呢?
对于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劳动者而言,在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候,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上述条款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的二倍工资差额。
而对于单位的高管,则要分清情况具体而定。对于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的主管、人事经理、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其自身就负有代表公司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勤勉尽责的工作职责。他们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所以他们有义务主动向单位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这类高管并无证据证明其曾主动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么其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其自身未勤勉履行工作职责所致而言,过错不在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再行要求单位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实务中其诉求往往得不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