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叶剑萍
一、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定性,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二、对某些特殊行业,如政府要求100%接种新冠肺炎疫苗,单位和个人有服从和配合的义务
近日,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会议要求全省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思想上不放松、守土有责,要担起疫情防控的责任,做好新冠病毒疫苗的接种工作。其中,对某些特殊行业,如卫生、交通运输等行业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地就上述会议的精神和要求,亦先后提出了本地的工作要求。对于涉及卫生、交通运输等承担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从业人员,有些地方要求限期100%接种新冠肺炎疫苗。
对此,属于该类特殊行业、政府有特殊防疫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和配合。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如不适宜或不愿意接种疫苗,单位如何处理
如所在行业刚好属于上述政府要求全员接种的行业,某些员工因自身身体原因医疗机构认为不适宜接种,或者没有医疗机构证明但员工个人不愿意接种,面对这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呢?
(一)确因自身身体原因,医疗机构认为不适宜接种的
已接种新冠肺炎疫苗的群众都清楚,接种前医护人员均要求签署相关的受种者健康情况单并询问有关有无过敏等情形,只有医护人员认为符合条件时才能接种。
如经医疗机构认为不适宜接种的,用人单位需与员工协商作调岗或其他处理。
如协商一致的,双方需就协商一致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如无法协商一致又无其他合适岗位的,可以考虑安排待岗休息。
(二)无医疗机构证明,仅是员工个人不愿意接种的
另一种可能存在的情形是,并没有医疗机构证明身体条件不适宜接种,但仅是员工个人意愿问题,不愿意接种疫苗。此种情形下,因行业特殊政府有接种要求,所以用人单位同样需要与员工协商,如经协商员工坚持不接种的,处理方式同上,即协商调岗或考虑安排待岗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