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叶剑萍
案情简介:如王某入职江门本地A公司,因王某户籍不在广东省,她本人不想在江门购买社保,所以入职的时候王某向A公司提出不用为她缴纳社保,只需把单位应缴纳的份额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她就可以,社保问题她自行解决。
对此,单位能听之任之吗?不能。
一、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因此,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都是法定义务。
二、如果员工拒绝缴纳社保,以现金方式支付社保费,单位可能会面临什么风险?
在上述的例子中,如员工坚持不缴纳社保,若A公司同意了王某提出的意见,以现金方式支付单位应缴纳部分的社保费的,那A公司将来有可能会面临一种困境,即王某将来可能会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在此情况下,如经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入职后A公司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保,王某的请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届时A公司将需要按王某入职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王某在职期间未缴纳的社保费,A公司仍需要补缴,社保稽核部分还可能会追缴欠缴款项的滞纳金。结果会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因此,在单位的日常管理中一定要避免上述情况。
三、如员工以书面形式表示不同意缴纳,该书面文件能否对抗法律规定呢?
答案是否定的。理由依然是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员工的放弃而排除。
对于单位而言,如果员工坚持收取现金、不同意缴纳社保,而单位又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意向时,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出具书面申请书,表明不缴纳社保是员工自己的意愿而并非单位不同意缴纳,以及表明同意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社会保险费中单位应缴纳的部分。
据此,如将来单位向人社部门补缴了社保后,就已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员工的保险补偿金,单位可以向员工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