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叶剑萍
关于企业员工的医疗期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现笔者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就医疗期的相关问题与大家进行全面的介绍。
一、医疗期是法律概念,医疗期的期限是法定的
首先有必要厘清一下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显然,医疗期是法律概念,而非医学概念。
医疗期限的长短,由法律法规根据企业员工的不同情形作出规定。当某员工因自身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情况下,企业必须给予相应的医疗期,在该期限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将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需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二、具体的医疗期及其计算
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劳部发〔1994〕479号《通知》”)第三条可知,医疗期因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由国家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根据上述《通知》第四条,以及劳部发[1995]236号《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可知,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从员工在实际用工之日起的第一次病休日期开始计算该次医疗期累计周期。
举例说明医疗期的计算:假设一名员工患病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结合其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其医疗期为3个月,根据上述劳部发〔1994〕479号《通知》第四条规定,该员工的3个月医疗期应在6个月内累计计算。如员工在2021年5月10日第一次休病假,则第一次累计周期为5月10日至11月9日,在此期间,该员工因为这个疾病请假累计到10月9日达到3个月,即医疗期满,所以自10月10日起就不再享受该次医疗期的待遇。
为方便记忆不同工作年限相应的医疗期及其计算,可参考以下作了简化处理的表格【温馨提醒:此表格仅供参考,具体以劳部发〔1994〕479号《通知》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为准】:
医疗期除上述规定的期限外,还有一种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即员工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医疗期内的待遇
在医疗期内,企业需向员工支付病假工资。如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有就员工因自身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病假工资进行约定的,企业应按该约定病假工资标准向伤病员工发放工资;如劳动合同没有约定,那么企业向员工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另外,在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四、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应如何处理
对于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要分不同的情况而有不同的处理【相关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劳部发〔1994〕479号《通知》第六条】:
第一种情形,在医疗期内已经治疗终结的,如员工能从事原工作的,从事原工作;如原工作岗位已满员无法再安排原工作的,则涉及调整工作岗位的问题,这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办理相应的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种情形,在医疗期内已经治疗终结,但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应另行安排工作给员工,这时原则上应根据员工的身体状况而安排合适岗位,同理这也属于原劳动合同的变更,也应与员工办理相应的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三种情形,在医疗期内已经治疗终结,上述两种工作都不能从事的,企业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之后,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企业依法还应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种情形,如果员工非因工致残、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已经治疗终结,上述两种工作都不能从事的,则需要对员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如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如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企业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企业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同上述第三种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