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专栏
律师手把手系列(九):教你分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发布时间:2021/4/25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叶剑萍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看似一字之差,但两者实则差异很大。那么,如何才能区分清楚呢?

一般而言,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两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之间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一、你身边有哪些属于劳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即如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你与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如与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就争议的处理,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二、如何判断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属于劳务关系

对于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而言,一般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来认定双方存在的是劳动关系。

对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判断,如条件同时具备的,则可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包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务关系的表现形式与内容比较多样,对于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大致可以判断属于劳务关系——当然对于每个个案,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具体分析、判断。

那么,究竟根据哪些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呢?且看两者的主要区别。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

(一)主体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中,两主体的地位不平等,存在隶属、从属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双方体现的是财产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

(二)主体权利义务不同  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除劳动合同约定外,还有其他附随义务,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承担劳动风险等,劳动者有遵守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义务等。而劳务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予以约定,没有附随义务。

(三)适用法律不同  很显然,两者在适用法律上存在显著不同:劳动关系适用的是劳动部门法;而劳务关系,因其主体间地位平等,适用的是《民法典》,由民法予以规范及调整。

(四)纠纷解决及保护时效不同  因为两者适用法律不同,所以两者在纠纷解决机制上亦存在明显不同:

因履行劳动合同引致的争议,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对裁决不服才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劳动关系的保护时效一般为一年,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而劳务关系属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是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见《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在一段关系中,如能从上述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区别的话,相信你能比较容易区分出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属于劳务关系。

 

分享到:

如果您对我们有疑问或者需求,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我们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宏达路12号1幢401、402、403、405、411

电话:(0750)3879006 /(0750)3879009

邮箱:rock@rocklawyer.cn

网址:https://www.rocklawyer.cn

Copyright ©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粤ICP备191216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