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叶剑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已对“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而对于现实工作中因各种原因所致的伤害,能否直接适用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而得以认定呢?这就涉及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
例如,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同事之间会因各种原因而产生分歧、争执、打斗,甚至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遭受伤害,他能否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呢?或者说他的工伤认定申请能否得到认定呢?带着这些问题,叶律师与大家分享最高院最近的一个案例。
一、最高院的案例指引:争执打斗引致的死亡与工作职责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属于工伤。
(2020)最高法行申11985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驳回再审申请人严荣海的再审申请。在该案中,严浪与郭福勇均是厨房员工,在上班期间发生口角后,严浪持藤椅砸向郭福勇,郭福勇争夺藤椅后将严浪反推并持尖刀追砍、捅刺严浪,严浪经抢救无效死亡。
最高院认为,严浪的死亡是因工作过程中与郭福勇发生争执打斗所致,与其作为厨房员工的工作职责并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严浪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从而认定东莞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撤销原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重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一、二审判决驳回严荣海的诉讼请求,均无不当。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就统一法律适用作出明确指导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最高院的上述案例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参考和借鉴作用。
二、对用人单位的现实意义:单位应制定行为规范,及时有效化解员工内部矛盾,以免事态升级恶化。
基于最高院上述案件的指引,为保护员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尽量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在日常用工管理中,应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约束,制定切合单位实际情况、具备可操作性的行为规范,并严格执行,以期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员工之间的分歧、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