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叶剑萍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每个单位均有一套与企业生产发展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对于员工请事假,单位未予批准情况下,员工自行休假的行为,是否构成旷工,以及如果单位以员工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的问题,笔者结合近期关注到的北京高院一个再审案例与大家探讨。
北京高院再审案例的情形与上述设定条件相符。为什么法院会认定员工在事假申请未获得批准而选择自行休假的行为构成旷工、从而支持了单位的主张,即单位是合法解除呢?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工权,对于用人单位合法行使自主用工权的行为,国家予以保护、不过度干预。
用人单位要生存、要发展,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合法行使用工管理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单位内部制订、适用各种行为规范、规章制度。
二、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的情况下,员工有遵守规章制度的义务,单位有是否批准事假的决定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通过法定民主程序制订的规章制度合法,员工有遵守的义务。规章制度可以在单位内部作为规范员工行为的依据,以及作为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准则。
对于员工提出的事假申请,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而决定是否批准。
三、当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单位有权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包括解除劳动关系。
通过上述方式制订出来的规章制度,是单位的“法”。当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在北京高院再审案例中,员工在单位有明确规定“连续旷工两天(含)以上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单位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事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以休假为由持续不上班,法院经审理认定其行为构成旷工,且旷工天数已达到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故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支持的公司的抗辩主张。
由此,该案例提醒大家,有事需请假时,应按照公司规定流程行内部审批程序,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容易被认定为旷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