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叶剑萍
2014年3月1日起,公司登记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国家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这大大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促进了创业。而在公司注册过程中,会出现一种情况,即在公司筹备又未正式成立的过渡期内,如发生用工纠纷,该如何处理?
一、首先明确的是,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不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这种情况下的用工纠纷依法由民法调整,不受劳动部门法的调整。
《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七十七条规定:“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因此,筹备中的企业并未正式成立,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未产生。
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第(一)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的规定可知,筹备中的企业不是适格的用人单位主体,不具备招聘劳动者的资格。
故此,如在企业设立过程中产生用工纠纷的,由民法进行调整,而不是劳动部门法,起诉方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即使是过渡期,为免因约定不明而引发纠纷,也有必要签订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虽然申请设立公司的时间属于过渡期,但为避免事情在过渡期内因约定不明而引发不必要的分歧甚至纠纷,出资人/股东有必要与提供劳务的人员签订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一旦出现争议,至少“有约可依”。
三、如提供劳务人员坚持要求在这过渡期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出资人中有法人股东的,实务中有法人股东先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待公司设立后再以公司的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现实生活中会碰到有些员工坚持要求即使是在公司筹备阶段,亦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对于有法人股东的筹备单位而言,实务中会有法人股东先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待公司设立后再以公司的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
这种做法既缓和了员工与筹备单位的关系,又能令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单位的筹建工作得以继续推进,所以双方都容易接受,故此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