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叶剑萍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邮件、QQ、微信等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越来越多地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中。那么,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签订的劳动合同,能否视为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呢?且看下文分析。
首先,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数据交换形成的数据电文依法视为书面形式。
对此,《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有明确的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至少可以确定的是,如果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话,这种形式属于书面形式。
二、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合同需有当事人的约定。
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呢?这里还涉及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因此,使用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签订合同需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法定条件,即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形式;同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
三、《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仅限纸质劳动合同。
在上述两点的基础上,是否双方约定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就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成立且生效呢?
按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仅限于纸质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鉴于《劳动合同法》的上述明确规定,即使双方有约定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劳动合同,在实务中也存在不被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认可的风险。所以,在具体签署劳动合同时,为避免出现不被认可的风险,建议大家仍然选择纸质的书面劳动合同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