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叶剑萍
一、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
两者的区别比较多,如两者在概念、作用、法律性质、适用条件、单务还是双务等方面均有着明显的不同。本文主要谈以下两方面:
第一,最直观的就是概念不同。录用通知书就是用人单位单方发给拟录用者的通知,意在告知应聘者已被录用的情况;而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签订的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正式的法律文书。一个是单方的通知,一个是双方签订的双务合同。
第二,法律效果不相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应聘者发出欲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结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可知,录用通知书属于要约,关系能否建立还需取决于受要约人是否承诺。而劳动合同则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各自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一些必备条款。
二、接受了录用通知书是否就意味着建立了劳动关系?
如前所述,录用通知书属于用人单位单方发出的要约,但还需要看应聘者是否承诺。那是否应聘者承诺、表示接受录用通知书,就意味着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呢?不是。
结合《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要约、承诺的相关规定可知,应聘者表示接受录用通知书的承诺到达要约人(即用人单位)时,承诺生效即劳动合同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由此可知,如果应聘者表示接受录用通知书的时间就是其到用人单位处上班的时间的话,这种情况下接受录用通知书的时间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同一的;但如果表示接受录用通知书,隔了几天之后才到单位上班的话,这种情况下接受录用通知书不等于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在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
三、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可否反悔?该如何应对?
基于录用通知书属于要约的性质,发出后可以反悔、可以撤回,甚至可以撤销。
如果一个单位向某位应聘者发出了录用通知书,但随后反悔,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四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单位撤回录用通知书的通知应当在录用通知书到达应聘者前或者与录用通知书同时到达应聘者。
如果录用通知书已经到达应聘者,但应聘者未表示接受、未作出承诺的,用人单位可以撤销录用通知书,但有两种情形不可撤销:一是用人单位自己明确表示了录用通知书不可撤销;二是应聘者有理由认为录用通知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关于不可撤销的情形及撤销的时间节点的规定见《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第四百七十七条)。
因此,是否发出录用通知,需谨慎;发出后反悔要撤回/撤销的,需及时。
适用法律索引: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