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专栏
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知多点
发布时间:2021/2/20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叶剑萍

        工作年限,顾名思义,即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在劳动部门法中,与工作年限相关,或者说需要计算员工工作年限的情形,主要见于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需要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或者是计算员工医疗期的时候。今期,叶律师与大家厘清几个与工作年限相关的规定。
        一、工作年限何时起计——用工之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由此可知,工作年限是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计。而不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见《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因此,工作年限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有类似规定,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二、何为工作年限的合并计算
        一般情况下,工作年限均是连续计算,如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计算经济补偿,或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计算赔偿金时,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相应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该工作年限即自用工之日起连续计算至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
        但法律法规规定了合并计算的特殊情形,即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该处的合并计算有明确的适用前提,即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如原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没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在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即按合并后的工作年限计算。
        这种情形多见于在关联企业之间、集团企业内部调整劳动者具体工作的时候,即不是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而是由用人单位以组织调动、委派等方式安排到另外一个用人单位工作。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已经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自该单位用工之日起计。
        三、计算医疗期时适用双重工作年限标准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可知,国家规定了在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而该医疗期时限的长短需结合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而具体计算,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如下: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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